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2-2068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鄂市监认检规〔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6日 20:35: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有关技术机构:

《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与验收工作,提升省级质检中心技术能力,发挥省级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作用,更好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特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一)申报原则

1.产业基础较好。申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

2.技术实力较强。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承建单位应是独立法人机构,应具有检测机构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检测经历,同时具有检测人员10人以上。

3.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较强。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所在地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4.完成情况较好。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筹建单位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验收的省级质检中心。

5.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承建单位应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报受理

1.申报渠道。拟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分院由省院申请)直接向省局申请。

2.申报材料。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应报送以下材料:

——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

——《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撰写提纲格式见附件2),主要包括:按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GB/T 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界定产品范围、中心名称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省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承建单位法人证书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

——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件3)。

(三)形式审查

1.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2.省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省局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和论证。

(四)现场审查和论证  

1.现场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基础情况。审查现有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与布局、已开展项目关键设备的配置、当前的检测项目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等。

——产业基础情况。审查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相关产业是否属于地方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产业规模与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集群优势和产业集聚度;审查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与地方主导产业结合的紧密程度、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和特色程度、是否列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

——核实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2.技术论证。依据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可行性报告》、《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和《筹建任务书》,重点对省级质检中心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符合湖北省产业规划和政策,建设目标明确;

——名称科学、规范,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范围能够明确界定;

——实验室基建、技术装备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充足、渠道明确;

——检测项目设置特色鲜明,满足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

——设备选型先进、数量满足检测项目设置需求,设备资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投入的40%;

——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3.现场审查和论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论证(包括参观实验室、考察产业基础、集中评议、现场沟通)和末次会议。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准备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现场论证重点核实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论证和评价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论证和评价意见。

(五)批准筹建

现场审查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论证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并及时上报省局。省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批准筹建。

《筹建任务书》是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自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之日起实施。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筹建期要求:

——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局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

——省级质检中心应于筹建期满前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2个月,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经省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批准相关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新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

2.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获得资质认定,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

——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或承建单位自身落实到位;

——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

3.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报经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审查后,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申报受理

1.申报渠道。省级质检中心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申请验收,不得越级提出申请。

2.验收申报材料。省级质检中心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的请示;

——《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地方政府支持落实证明或承建单位自身落实证明,及其他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省级质检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在岗证明等;

——省级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的任命文件,其中应明确中心组成人员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筹建期内与省级质检中心产品范围相关的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论著和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形式审查

1.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2.省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省局验收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四)现场验收

专家组依据上报的申请验收省级质检中心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1.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运行状况:主要负责人及技术带头人的任命文件,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2.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验收专家根据《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现场验收评分细则》(见附件6)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验收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五)批准成立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验收评分表》(格式见附件7)、《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8),并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局。省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现场验收评分表和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批准正式成立。验收不合格的,省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省局报告整改结果。


附件:1.申报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可行性报告撰写提纲

     3.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4.现场论证专家意见书

     5.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6.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现场验收评分细则

     7.现场验收评分表

     8.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




    原文链接:https://scjg.hubei.gov.cn/zfxxgk/zcwj/gfwj/202203/t20220326_40571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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